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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双方都有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7 14:45)    点击:254

  昨天,媒体从扬中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主审法官陶泰龙认为,黄某和朱某都存在一定责任。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是交通事故,这起事件中,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人货混装的规定,导致了事故发生,属于交通事故。”

  法官表示,虽然司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是黄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拖拉机在行进中,是不能用脚去踩踏猪的,可能会产生危险。“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再者,虽然拖拉机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投保了交强险,但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是交叉赔偿,受害人黄某从拖拉机上摔下来,他是本车人员,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人,交强险不能为他赔偿。据悉,法官将择日就具体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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