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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6 11:47)    点击:230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特点与其他种类案件不同,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案件重大复杂角度出发的。同时也考虑到这些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比较复杂,其涉及的方面和范围比较大,案件的审理的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形成案件后对人民法院审理的难度较大。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类型

  1、被告是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登记除外

  2、被告是中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的案件

  3、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案件

  4、重大涉港澳台外案,包括国际贸易案,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

  5、被告是行政机关,成为了行政诉讼,也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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