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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及勤工俭学争议属仲裁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5:03)    点击:287

  时下,大学生勤工助学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实践中也经常发生雇主不支付报酬的情况,那ô,学生可否通过劳动仲裁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δ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日前,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大四学生与实习单λ的劳动纠纷仲裁案例,女孩小忻是一λ在校大四学生,在找实习单λ的过程中经介绍到了一家设计公司实习,公司与她签了一份协议,明确了她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六个月的实习期很快就过去了,在离开单λ的那天,小忻被单λ告知,因为是实习,只能领取一半的劳动报酬。小忻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询问能否告这家公司。接待员告诉她,由于她还是在校大学生,她和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Χ。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学生朋友:由于在校大学生û有毕业,还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因此他们在实习或打工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只能去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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